天津市静海区艺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独流减河绿化养护工程养护段一竞争性磋商

   日期:2019-09-15     来源:必联网    评论:0    
核心提示:  天津友诚达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天津市静海区艺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独流减河绿化养护工程养护段一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天津友诚达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天津市静海区艺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独流减河绿化养护工程养护段一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独流减河绿化养护工程养护段一

  项目编号:YCD-ZC-2019-170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工

  项目联系电话:022-68127790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天津市静海区艺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采购单位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津德路19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岳金浩18622201387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天津友诚达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张工 022-68127790

  代理机构地址: 天津市静海区旭华道九通家园底商35号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详见磋商文件及工程量清单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1.供应商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园林绿化工程)、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或提供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2.本工程项目负责人1名,需提供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证书原件,并须提供任命书原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8年度审计报告或开标前1个月以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4.投标人须提供开标当天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资金保障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函;6.供应商若为法人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需由供应商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投标人若为被授权人投标,须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需由供应商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12.2764 万元(人民币)

  谈判时间:2019年09月26日 09:30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19年09月16日 09:00 至 2019年09月20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天津市静海区旭华道九通家园底商35号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现场出售

  磋商文件售价:600.0 元(人民币)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9年09月26日 09:00 至 2019年09月26日 09: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天津市静海区旭华道九通家园底商35号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9年09月26日 09:3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天津市静海区旭华道九通家园底商35号

  四、其它补充事宜:

  报名时请携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加盖公章、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加盖公章、报名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五、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工

  项目联系电话:022-68127790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

  2.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注: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3.支持国内产品,采购环保节能产品。按照国家节能环保政策执行;

  4.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注: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

  5.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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